厨师带走馒头被公司通报盗窃获赔
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
员工张某为避免浪费经常将公司发放的馒头带回家,但公司认为员工的行为构成盗窃并公开通告,张某以公司侵犯个人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6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被告某机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判被告给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同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据6月20日现代快报报道)
相关视频报道截图
公司在张贴的通告中载明,张某在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期间发生了5次侵占、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
法庭上公司称,调取近一个月的监控发现张某在上班时经常空手而来,下班时则拎着塑料袋,袋中经常装满了包子馒头一类的东西。张某本身从事食堂工作,监守自盗,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故通报行为符合公司规定。
张某辩称,因为患有糖尿病,不能食用包子、馒头一类的面食,但公司每天早餐会发放馒头,且有时一些同事会将吃不完的馒头送给自己,这些馒头若丢弃十分可惜,所以通常将馒头放到食堂冰箱里,待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带回家给家人食用。
其一,要看馒头的来源。从情理上说,公司发放的馒头员工有处置权,既可以带回家,也可以给其他同事。如果公司规定发放的馒头只能在公司吃,不吃还是属于公司的财物,张某也知情,那张某显然错了。如果事前没有约定,张某拿馒头回家并无不当之处。公司只是依据监控里有张某提馒头回家的细节,来认定张某偷盗,显然缺乏证据。
其二,认定某人有偷盗行为的权力属于司法机关,公司没有权力来定性一个人是否违法。如果公司发现张某涉嫌偷盗,应该马上保存证据然后报警,让公安机关来调查处理并给出结论。
其三,进一步讲,哪怕司法机关认定张某有偷盗行为,除了司法部门,公司也无权通告示众。有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称,违法人员应承担的是赔偿损失或罚款拘留等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但其名誉权在内的其他合法权利不应被剥夺。
当然,一些网友认为公司很“冤”,食堂员工从食堂拿东西回家是一种“瓜田李下”的行为,应该尽力避嫌,他自己有一定的责任。其实,回到事情最初,会发现这是一件沟通就能解决的事。如果张某在拿馒头回家前,跟领导说一声馒头的来源,询问一下是否可以,事情就不会闹这么大。
如果公司在张贴通告前,找张某了解情况,然后让张某提供证据,也不难得出结论。真的是误解,是容易消除的。如果双方沟通依然无法解决分歧,同样可以走司法途径解决。
公司管理员工,可以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制定相关规则,将丑话说在前面。几个馒头公司当作大事并无不妥,但是声誉对一个人来说可能是毁灭性的,作出相应评价应该基于事实和司法机关的判定。
通报行为符合公司规定,但未必符合法律法规。这就提醒,不管是个人或公司维权,都要保存好相应证据,采取报警、诉讼等合法方式,不可实施侮辱、诽谤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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