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第二次起诉离婚就一定会判离吗?

婚姻家庭 作者:律识 2023-09-11 02:40:08

原告:李某,女,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付某1,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李某诉被告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付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付某2、付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付某2、付某3。2009年原、被告经调解离婚,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及被告的多次要求,××××年××月原、被告复婚,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重染赌博恶习,被告多次婚内出轨,原告于2017、2018年在贵院起诉离婚。并且双方从2016年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付某1辩称,一、原被告虽然在此之前曾因家庭财产问题产生纠纷,但不至于影响夫妻感情,不至于走到离婚的地步。请求人民法院做和好调解或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二、财产纠纷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2019年夏天,原告李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登记在我名下的豫P×××**广汽传棋汽车一辆卖给他人,价值约17万多元。另一方面是我的红未家具一批(约20多件),价值30万元左右,被原告以低于原价值几倍的方式典当给他人。原被告之间的财产纠纷问题至今未处理,变卖或者典当后取得的费用一直在原告处;三、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应当征询两个孩子的个人意见和选择,因为两个已满8周岁,根据《民法典》规定,两个孩子依法具有选择权利。四、关于位于沈丘县××××村内的房子是孩子付某2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付某2、付某3。2009年原、被告经调解离婚,××××年××月原、被告复婚,并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3月和2018年1月原告曾两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沈丘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均不准许原、被告离婚,2021年4月24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原、被告双方应当相互关心、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出现隔阂时,双方应积极沟通,相互理解,不能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就轻言离婚。原告主张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尚不充分,双方感情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多反思自己,对待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冷静妥善处理,以利于家庭和谐幸福及孩子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付某1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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