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物业管理,居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5户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居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第一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申请表》,并成立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物业已交付使用超过建筑面积的50%;
物业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已达30%以上,不足50%,且已使用一年以上。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分期开发期间可以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经半数以上已交付表决权的业主申请,并经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与业主委员会相同。第二,具体步骤如下:
成立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将给予书面答复,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2、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1)筹备组成立后,通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所有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和电话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以上信息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日内提交筹备组。
(2)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张贴在社区(楼)明显位置,征求业主意见。筹备组将把业主委员会的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刊登在宣传栏,分发给业主。
(3)筹备组组织全体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的方式,选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4)筹备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业主委员会表决形式样本和业主会议议程张贴给业主,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业主。
筹备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和简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送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还将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落实会场和承办单位他们要打印选票,配备投票箱,通知全体选民,并通知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相关人员按议程召开会议:收集、登记选票;审议、表决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大会;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组将公布参选表和选举结果统计表。
业主委员会申请登记所需资料: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区、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1)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2)街道办事处批准证书;
(3)业主委员会表决票;
(4)业主代表表决票;
(5)业主授权委托书;
(6)业主会议或者业主大会出席表;
(7)业主委员会章程;
(8)业主大会;
(9)其他有关情况。
批复:
区、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当书面批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凭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办理加盖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建立和处理过程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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